星期一, 8月 07, 2006

五人制足球規則

■ 五人制足球規則  根據2000年國際足球總會規則編譯(90.01.01)

第一章 球場

長度及寬度
球場應為長方形。 邊線的長度必定大於球門線的長度。
長度:最短25公尺 最長42公尺
寬度:最短15公尺 最長25公尺

國際比賽的球場
長度:最短38公尺 最長42公尺
寬度:最短18公尺 最長22公尺

球場界線
球場應有界線。球場各區的界線都包括在各區的範圍內。
兩側較長的界線是邊線。兩端較短的界線是球門線。
所有的界線寬度8公分。球場中線劃分球場為兩個半場。
球場中央點應標示在中線的正中央。以中央點為圓心,3公尺為半徑,劃一圓圈是中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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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球區
在球場兩端依照下列規定各劃一罰球區:以兩球門柱為圓心,6公尺為半徑,
向場內各劃一個四分之一圓弧。圓弧由球門線劃至從球門柱外側與球門線垂直的假想線。
兩圓弧的上端劃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3.16公尺連接線。兩圓弧與連接線及球門線圍繞的區域
是罰球區。

罰球點
罰球點距離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6公尺,並與兩球門柱距離相等。
第二罰球點
第二罰球點距離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10公尺,並與兩球門柱距離相等。

角球區弧線
以球場四角為圓心,25公分為半徑,在球場四角內各劃一個四分之一圓弧線。

替補區
替補區與球隊座位在球場相同的一邊。替補區的位置在各球隊座位的正前方。
球員替換時應從替補區進入及離開球場。
‧替補區的位置在各球隊座位的正前方,長度5公尺。
 兩側各劃一線與邊線垂直,寬度8公分,長度80公分,40公分在球場內,40公分在球場外。
‧各替補區至中線與邊線的交叉點的距離是5公尺。兩替補區之間的空間,在計時員桌子的
 正前方,應保持淨空。

球門
球門應設在球門線的中央。
球門由兩根直立門柱,上架一根水平橫木組成。兩根門柱與球場兩角的距離相等。兩根球門柱
(從門柱內緣丈量)距離3公尺,從球門橫木下緣至地面距離2公尺,兩根門柱及橫木的寬度與
厚度同為8公分。球門網用大麻、黃麻或尼龍繩編成。球門網掛在球門後方,連接於門柱和橫木
。球門網的下緣應用彎曲鐵棒或其他方法支撐固定。 球門的深度,從球門柱內緣向球場外側延伸,上方至少80公分,地面至少100公分。
安全性
球門可以移動。比賽時,球門必須固定在地面。
球場表面
球場表面必須平坦平直,不能有坑洞。一般都用木材或合成物質製成,應避免用混凝土或柏油
材料。

國際足總決議
決議1
球門線長度15~16公尺的球場,罰球區圓弧的半徑只有4公尺。在此球場,罰球點的位置不是在罰
球區的界線上,仍然是在距離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6公尺的位置,並與兩球門柱距離相等。
決議2
一般比賽的球場表面可為天然草皮、人工草皮或泥土,但是不可用作國際比賽的球場。
決議3
在球場的球門線外側,距離角球區弧線5公尺可劃一垂直線。踢角球時確實執行守球員保持此
距離。垂直線的寬度8公分。
決議4
各球隊座位的位置在邊線外側,鄰接計時員桌子正前方的空間。

第二章 球

材料及標準
‧球是圓形的。
‧以皮革或其他合適的材料製成。
‧球體的圓周,不得超過64公分,不得少於62公分。
‧球的重量,在比賽開始時,不得超過440公克,不得少於400公克。
‧球的氣壓,在海平面為0.4至0.6大氣壓力。

更換不合標準的球
如果在比賽中,球破裂或不合標準:
‧停止比賽。
‧更換標準的球,在球破裂的地點,墜球重新開始比賽。
如果不是在比賽中,如中場開球、擲球門球、角球、自由球、罰球點球或踢球入場時,
球破裂或不合標準:
依照規則重新開始比賽。

比賽時間內,未經過裁判同意,不可更換比賽用球。

國際足總決議
決議1
國際比賽不可用毛氈製成的球。
決議2
球的彈力,從2公尺的高度墜地時,第一次反彈的高度不可超過65公分,也不可低於50公分。
國際足球總會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管轄的比賽,所使用的球必須有下列三種標誌之一:
‧正式的「國際足總核准合格」標誌(FIFA APPROVED)。
‧正式的「國際足總檢驗合格」標誌(FIFA INSPECTED)。
‧「國際比賽球標準」證明(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)
足球上附有這些標誌,表示正式通過檢驗,除了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基本規格,並且符合各種標誌的技術規格。各種標誌的技術規格由國際足總發佈。執行檢驗的機構由國際足總挑選。 各國家足球協會可規定其比賽使用有這三種標誌之一的球。 其他所有比賽使用的球,必須都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規定。 國家足球協會規定其比賽使用有FIFA APPROVED標誌或FIFA INSPECTED標誌的球,也必須允許使用有免付費的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的標誌的球。 國際足球總會主辦的比賽,和各洲足球聯盟及各國家足球協會管轄的比賽,比賽使用的球不可有商業廣告,除了競賽及主辦單位的徽章及授權的製造廠商的商標。競賽規程可規定這些標誌的大小及數量。

第三章 球員人數

球員
一場比賽應由兩隊對抗,每隊上場球員不可多於5人,其中一人是守門員。

替換球員程序
國際足球總會、各洲足球聯盟或國家足球協會依照規則所舉辦的任何正式比賽,都可替換球員。
替補球員至多以7人為限。在比賽時,替換球員的次數沒有限制。一名已經替換出場的球員,
可以再進場替換另一名球員。
當球在比賽中或在比賽外皆可替換球員。 替換球員的規定如下:
‧球員離開球場,必須由自己球隊的替補區。
‧球員進入球場,也須由自己球隊的替補區,但是應等到離場球員完全越過邊線時,才可進場。
‧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,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。
‧當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時,即完成替換。此時,替補球員成為比賽球員,被替補球員即失去比賽
 球員身份。
守門員可以和任何其他球員交換位置。

違規及罰則
當替換球員時,如果替補球員在被替補球員尚未離開球場前,即先進入球場:
‧停止比賽
‧指示被替補球員離開球場
‧警告替補球員並舉黃牌
‧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,踢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。如果球在罰球區內,
 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應在罰球區線上,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。
當替換球員時,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或被替補球員離開球場末經由替補區:
‧停止比賽
‧警告違規球員並舉黃牌
‧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,踢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。如果球在罰球區內,
 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應在罰球區線上,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。

國際足總決議
決議1
比賽開始時,每隊上場比賽球員人數至少5人。
決議2
有球員被判罰離場,如果任何一隊球員少於3人(包括守門員),這場比賽應停止。

4.

球員裝備

安全性
球員不得穿戴對自己或其他球員有危險的裝備或任何物品,包括任何珠寶飾物。

基本裝備
球員必要的基本裝備包括:
‧運動衫或球衫
‧短褲---如果在短褲裏面穿緊身褲,緊身褲的顏色要與短褲的主要顏色相同。
‧長襪
‧護脛
‧球鞋---腳上穿的裝備只允許用帆布或軟性皮革製的訓練或運動用的鞋子,鞋底為橡膠或類似的
 材料製成。球員必須穿球鞋上場比賽。

運動衫或球衫
‧所有球衣的背面應有號碼。號碼由1號至15號。
‧號碼的顏色應與球衣的顏色明顯不同。 國際比賽,球衣的正面也要有號碼,字體較小。

護脛
‧全部覆蓋在長襪內
‧用合適的材料製成(橡膠、塑膠或類似材料)
‧具有相當程度的保護作用 。

守門員
‧守門員可以穿長褲
‧每一名守門員球衣的顏色,要與其他球員及裁判服裝的顏色不同。
如果一球員替換守門員並換穿守門員的球衣,球衣背後必須註明該球員的號碼。

違規及罰則
凡是違反本章規則:
‧裁判應指示違反規則的球員離開球場調整裝備或穿戴缺少的裝備。該球員應先向裁判報告,
 並經裁判檢查裝備已經符合規則,才可再進場。只有當球不在比賽中時,才可允許球員進場。

第五章 裁判

判決的授權
每一場比賽由一位裁判控管全場。從裁判進入球場所在地開始,直到離開為止,裁判對於被指派的比賽,有資格全權執行規則。

權力及職責
‧執行規則
‧當繼續比賽將使被犯規的球隊獲得利益時,繼續比賽不處罰犯規。如果預期的得益未發生,
 則判罰先前的犯規。
‧記錄比賽事件,向有關單位提出比賽報告。報告內容包括對球員或球隊職員採取處罰行動的
 指控,以及在比賽前、比賽中或比賽後發生的任何其他事件。
‧未指派計時員時,兼任比賽計時員的職務。
‧因為違反規則的任何事情,或因為場外的任何干擾,停止、暫停或結束比賽。
‧球員有被警告及判罰離場的犯規時,應予以處罰。
‧確定沒有未經允許的人進入球場。
‧認為球員嚴重受傷時,停止比賽,確實將受傷球員抬出球場處理。
‧認為球員只是輕微受傷時,繼續比賽,直到球不在比賽中,才去處理。
‧認定比賽用球符合規定。
裁判的判決
裁判對於比賽事實的判決即為最後決定。

國際足總決議
決議1
如果裁判與第二裁判同時對一犯規吹哨,而兩人對處罰那一隊的判決不同時,以裁判的判決為最終判決。
決議2
裁判與第二裁判都有權警告球員或判罰球員離場,當兩人的判決不同時,以裁判的判決為終決。

第六章 第二裁判

職責
比賽應指派一名第二裁判,在球場與裁判相對的一邊執法。第二裁判可使用哨子。第二裁判協助裁判依據規則控管比賽。
第二裁判還有下列的職權:
‧對於違反規則的任何行為,有權停止比賽。
‧確定球員替換是否正確完成。 當第二裁判有不當干擾的行為時,裁判應停止其職務,安排替
 代的第二裁判,並向主管單位報告。

第七章 計時員及第三裁判

職責
比賽應指派一名計時員及一名第三裁判。計時員與第三裁判的座位應設在替補區相同一邊的球場外中線處。
計時員與第三裁判應配備適用的碼錶(計時器)和可顯示累計犯規次數的計數器,這些器具應由安排比賽球場的協會或俱樂部提供。

計時員
‧確定比賽時間符合以下規定:
 *中場開球後,開始計時。
 *當球在比賽外,停止計時。
 *踢球入場、擲球門球、角球、罰球點球或第二罰球點球、 暫停或墜球之後,重新開始計時。
‧控制1分鐘暫停之計時。
‧有球員被判罰離場時,控制離場2分鐘處罰之計時。
‧用哨音或其他與裁判不同的聲音信號,表示上半場、全場以及加時比賽和暫停時間終了。
‧記錄兩隊的所有暫停,並使裁判和球隊都明白知道。當球隊教練要求暫停時,表示許可暫停。
‧記錄兩隊在上下半場比賽經裁判登記的前五次犯規。用信號表示任何一隊第五次犯規。

第三裁判
第三裁判協助計時員,職責有:
‧記錄兩隊在上下半場比賽經裁判登記的前五次犯規。用信號表示任何一隊第五次犯規。
‧記錄停止比賽的事件及其原因。
‧記錄進球球員的名字及號碼。
‧記錄警告及罰離場球員的名字及號碼。
‧提供與比賽相關的其他訊息。
當計時員或第三裁判有不當干擾的行為時,裁判應停止其職務,安排替代的計時員或第三裁判,並向主管單位報告。
裁判或第二裁判受傷時,第三裁判可替代裁判或第二裁判執行職務。

國際足總決議
決議1
國際比賽必須指派一名計時員及一名第三裁判。
決議2
國際比賽使用的計時器與計數器,須具備各種必要功能(要能精確計時,能夠同時對4名判罰離場的球員各計時2分鐘,能夠顯示兩隊在上下半場比賽的累計犯規次數)。

第八章 比賽時間

上下半場
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,上下半場各為20分鐘。
比賽計時由計時員執行。上下半場的比賽時間,可延長至踢完罰球點球為止。

暫停
比賽球隊有權利要求1分鐘暫停,上下半場各一次。
暫停應依照下列規定執行:
‧球隊教練有權向計時員要求1分鐘暫停。
‧可在任何時間要求暫停,但是,只有當球隊得球時才許可暫停。
‧計時員應在球不在比賽中時,用哨音或其他與裁判不同的聲音信號,表示許可暫停。
‧暫停時,球員必須留在球場內。球隊職員可在邊線外與球隊座位平行的位置指導球員。球隊
 職員不可進入球場。
‧球隊在上半場未要求暫停,下半場仍然只可要求一次暫停。
半場休息時間
半場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。

國際足總決議
決議1
如果比賽未指派計時員,球隊教練應向裁判要求暫停。
決議2
如果競賽規程規定比賽和局時應加時比賽,加時比賽中,球隊不可要求暫停。

第九章 開始比賽及重新開始比賽

賽前措施
擲錢幣決定球隊選邊。猜擲錢幣得勝的一隊,決定上半場攻哪一個球門,另一隊中場開球比賽。
猜擲錢幣得勝的一隊,在下半場開始時中場開球。 下半場比賽時,兩隊換邊,進攻另外一邊的球門。

中場開球
中場開球是開始比賽或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:
‧在比賽開始時
‧在進球之後
‧下半場開始時
‧在加時比賽的上下半場開始時
中場開球直接進入球門,可算進球。

程序
‧全部球員都在已方的半場內。
‧開球球隊的對方球員,在球進入比賽中之前,都必須距離球至少3公尺。
‧球靜止在球場的中央點上。
‧裁判發出信號。
‧當球向前踢動時,球即進入比賽中。
‧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,開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。
當一隊進球之後,由另一隊中場發球。

違規及罰則
如果開球球員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第二次觸球:
‧由對方球隊在違規發生地點踢一間接自由球。如果是在對方罰球區內犯規,踢間接自由球的
 地點應在罰球區線上,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地點。
對中場開球程序的其他違規:
‧重新開球 。

墜球
當球在比賽中,球還未越出邊線或球門線,由於規則中未規定的任何原因,除非立即停止比賽,否則不能處理意外事件,在必要的暫停之後,以墜球的方式重新開始比賽。

程序
裁判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位置墜球,如果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是在罰球區內,則墜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,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。
當墜球觸地,比賽即重新開始。

重新墜球
‧如果在球觸地之前,有球員觸球。
‧如果球觸地後,沒有球員觸球,球即彈出場。

第十章 球在比賽中及比賽外

球在比賽外
下列情形為球在比賽外:
‧無論在地面或空中,當整個球體全部越出球門線或邊線。
‧裁判已經停止比賽
‧球擊中天花板

球在比賽中
除了球在比賽外,所有其他時間為球在比賽中,包括下列情形:
‧球從球門柱或橫木彈回球場
‧球從在球場內的裁判彈回地板

國際足總決議
在室內球場比賽時,球意外碰到天花板,應由最後觸球球員的對方球隊踢球入場或擲球門球,重新開始比賽。
踢球入場或擲球門球,在最接近球碰到天花板的正下方的邊線或球門線

第十一章 進球方法

球進球門
除了規則另有規定外,當整個球體越過兩球門柱之間及橫木下的球門線,而不是被攻方球員包括守門員,用手擲入、帶入或故意用手或臂推入,則算進球。

勝隊
在比賽時間內,進球數較多的一隊為勝隊。如果兩隊的進球數相等,或者兩隊都未進球,比賽為和局。

競賽規程
對於比賽為和局,比賽的競賽規程可規定決定比賽勝隊的方法,包括加時比賽或其他方法。

第十二章 犯規及不正當行為

犯規及不正當行為的判罰如下:

直接自由球
裁判認為球員的動作拙劣、魯莽或使用暴力,而有以下6種犯規之一,
應判由對方罰一直接自由球:
‧踢或企圖踢對方球員
‧絆倒或企圖絆倒對方球員
‧跳向對方球員
‧衝撞對方球員,即使是用肩膀
‧毆打或企圖毆打對方球員
‧推對方球員 球員有以下4種犯規之一,亦應判由對方罰一直接自由球:
‧抓拉對方球員
‧向對方球員吐口水
‧向正在玩球或意圖玩球的對方球員鏟球。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內鏟球不算犯規,除非動作
 拙劣、魯莽或使用暴力。
‧故意用手觸球。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內用手觸球不算犯規。
直接自由球在犯規地點踢出。
上述各種犯規都列入累計犯規。

罰球點球
當球在比賽中,一球員在己方的罰球區內有前述10種犯規之一,不論當時球在何處,都應判罰球點球。

間接自由球
如果守門員有以下各種犯規之一,應判由對方罰一間接自由球:
‧將球傳出後,球未越過中線,或未經對方球員玩球或觸球,守門員獲得同隊球員的傳球。
‧同隊球員故意將球踢向守門員,守門員用手觸球或控球。
‧同隊球員踢球入場,球直接踢向守門員,守門員用手觸球或控球。
‧守門員在球場的任何位置,用手或腳觸球或控球,時間超過4秒。但是,在對方的半場觸球
 或控球則不受時間限制。
裁判認為球員有以下犯規之一,應判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,罰一間接自由球:
‧動作有危險性
‧當不在玩球時,故意阻擋對方球員前進。
‧阻礙守門員用手將球交出。
‧有其他犯規是規則第十二章前未規定的,而停止比賽警告球員或判罰離場。
間接自由球在犯規地點踢出。當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時,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,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。

警告的犯規
球員有以下7種犯規之一,應被警告並舉黃牌:
1. 有非運動精神行為。
2. 用言語或動作表示異議。
3. 連續地違反規則。
4. 延誤重新開始比賽。
5. 角球、踢球入場、自由球或擲球門球重新開始比賽時,不與球保持必要距離。
6. 未得裁判允許即進場或再進場,或違反替換球員程序。
7. 未得裁判允許即故意離開球場。 球員違反上述規則,如果沒有其他更嚴重的犯規,除了警告犯規球員之外,還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一間接自由球。如果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,則踢間接
 自由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,最接近犯規發生地點的位置。

判罰離場的犯規
球員有以下7種犯規之一,應被判罰離場並舉紅牌:
1. 嚴重犯規。
2. 粗魯行為。
3. 向對方球員或其他任何人吐口水。
4. 故意用手觸球,阻止對方球隊進球或失去明顯的進球機會。
(守門員己方罰球區內不受本條文限制)
5. 利用犯規被判罰自由球或罰球點球,而使正向球門前進的對方球員失去明顯的進球機會。
6. 口出無禮、侮辱或謾罵言語。
7. 在同一場比賽第二次被警告。
如果比賽停止,是因為球員有第6或第7種犯規被判罰離場,而沒有違反其他規則,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一間接自由球。如果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,則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,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。

國際足總決議
被判罰離場的球員不可再進場比賽,也不可坐在替補球員座位。 球員判罰離場後滿2分鐘,替補的球員可進場比賽。如果時間滿2分鐘之前有一隊進球,並且獲得計時員允許,則依照下列規定補足人數:
‧如果兩隊球員為5人對4人,人數多的球隊進球時,4人之球隊可補足第五人。
‧如果兩隊球員各為4人,有任何一隊進球時,兩隊維持原有球員人數。
‧如果兩隊球員為5人對3人,或是4人對3人,人數多的一隊進球時,3人之球隊只能補1人。
‧如果兩隊球員各為3人,有任何一隊進球時,兩隊維持原有球員人數。
‧如果是人數少的一隊進球時,兩隊球員人數都不變動。

第十三章 自由球

自由球的類型
自由球有直接自由球及間接自由球。
踢直接自由球間接自由球時,球必須靜止。踢自由球的球員,在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,不可第二次觸球。

直接自由球
‧如果直接自由球直接踢進對方球門,算進球。

間接自由球
‧間接自由球踢出,球進入球門之前,必須接著觸及另一球員,才能算進球。

自由球的位置
‧所有對方球員必須距離球至少5公尺,直到球進入比賽中。
‧在觸球或玩球之後,球即進入比賽中。

違規及罰則
踢自由球時,如果對方球員離球不足規定的距離:
‧要重踢自由球
球已經進入比賽中,在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,如果踢球球員第二次觸球:
‧由對方踢間接自由球,踢球的地點是在違規發生的地點。如果違規地點在罰球區內,則踢間接
 自由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,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地點。
如果某一球隊踢自由球,時間超過4秒:
‧由對方球隊踢間接自由球

信號
‧直接自由球:裁判平伸一隻手臂,指示踢直接自由球的方向。如果認為是累計犯規時,裁判
 另一隻手臂的食指指向地面,讓第三裁判或在記錄台的比賽職員知道要記錄累計犯規。
‧間接自由球:裁判伸直一隻手臂高舉過頭,表示判罰間接自由球。裁判一直高舉手臂,待球
 踢出觸及另一球員或球脫離比賽,才放下手臂。

第十四章 累計犯規

累計犯規
‧包括規則第十二章規定,判罰直接自由球的犯規。
‧兩隊在各個半場的前五次累計犯規,應列入比賽記錄。

自由球的位置
兩隊在各個半場的前五次累計犯規,被判罰自由球時:
‧守方球員可排人牆防守。
‧守方球員距離球至少5公尺,直到球進入比賽中。
‧自由球直接進入球門,可算進球。
兩隊在各個半場從第六次累計犯規開始,被判罰自由球時:
‧守方球員不可排人牆防守。
‧踢球的球員應先適當地確認。
‧守方的守門員必須在罰球區內,距離球至少5公尺。
‧球場內其他球員必須在罰球區外,在與球同一線且與球門線平行之假想線後方。其他球員都
 必須距離球5公尺,不可阻礙踢自由球的球員。任何球員不可越過假想線,直到球被觸及或玩
 球之後。
程序(第六次及以後的累計犯規)
‧踢自由球的球員應向球門踢球,不可傳球給另一球員。
‧自由球踢出,直到球觸及守門員,或球從球門柱、橫木彈回,或球出界,任何球員都不可
 觸球。
‧踢自由球的地點,距離球門線不可少於6公尺。如果在罰球區內發生犯規而判罰間接自由球,
 則應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,踢自由球。
‧如果有球員第六次累計犯規,犯規地點在對方半場或在介於第二罰球點假想線與中線間的己
 方半場。則應在第二罰球點踢自由球。並依照「自由球的位置」的規定踢自由球。
‧如果有球員第六次累計犯規,犯規地點在第二罰球點10公尺假想線與球門線間的己方半場,
 踢自由球的球隊可選擇在第二罰球點或犯規發生地點踢球。
‧如果加時比賽,下半場的累計犯規次數,應在加時比賽中繼續累計。

違規及罰則
守方球員違規:
‧如果球未進入球門,要重踢自由球。
‧如果球進入球門,算進球,不重踢自由球。
踢球球員的同隊球員違規:
‧如果球進入球門,不算進球,要重踢自由球。
‧如果球未進入球門,不重踢自由球。
踢自由球的球員,在球進入比賽中之後違規:
‧應判由對方在違規發生地點,罰一間接自由球。如果違規地點在罰球區內,則踢間接自由球
 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,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地點。

第十五章 罰球點球

當球在比賽中,一球隊在己方罰球區內,違犯判罰直接自由球的犯規之一,應判一罰球點球。
罰球點球直接進入球門,可算進球。
上下半場結束或加時比賽的上下半場結束時,可延長比賽時間踢罰球點球。

球和球員的位置
球:
‧球放在罰球點踢出
踢罰球點球的球員:
‧應先適當確認
守方的守門員:
‧在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,面向踢球球員,直到球踢出為止。
踢球球員以外的球員:
‧在球場內
‧在罰球區外
‧在罰球點後方台兩側
‧距離罰球點至少5公尺

程序
‧踢罰球點球的球員向前踢球。
‧ 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,踢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。
‧ 當球向前踢動時,球即進入比賽中。
在正常比賽時間踢罰球點球,或是上半場或下半場結束時,延長比賽時間,踢或重踢罰球點球,在球通過兩球門柱間及橫木下之前,如果有以下情況,算進球:
‧ 球觸及一根門柱、兩根門柱,或橫木,或守門員,或者幾種都碰到。

違規及罰則
守方球員違規:
‧如果球未進入球門,要重踢罰球點球。
‧如果球進入球門,算進球,不重踢罰球點球。
踢球球員的同隊球員違規:
‧如果球進入球門,不算進球,要重踢罰球點球。
‧如果球未進入球門,不重踢罰球點球。
踢罰球點球的球員,在球進入比賽中之後違規:
‧應判由對方在違規發生地點,罰一間接自由球。如果違規地點在罰球區內,則踢間接自由球
  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,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地點。

第十六章 踢球入場

踢球入場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。
踢球入場,球直接進入球門,不能算進球。
踢球入場是:
‧當整個球體全部越出邊線,無論是在地面或空中。或是球擊中天花板。
‧在球越出邊線的地點踢球入場。
‧由最後觸球球員的對方球員踢球入場。

球和球員的位置
球:
‧球必須靜止放在邊線上。
‧向任何方向踢球入場進入比賽中。
踢球入場的球員:
‧在踢球的瞬間,兩腳的一部分必須站在邊線上或邊線外的地面。
守方球隊的球員:
‧距離踢球入場的地點至少5公尺。

程序
‧踢球球員在得球後4秒內,必須踢球入場。
‧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,踢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。
‧當踢球或觸球之後,球即進入比賽中。

違規及罰則
如果有以下情況,應判由對方球員罰一間接自由球:
‧在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,踢球入場的球員第二次觸球。間接自由球在違規發生地點踢出。
 如果違規地點在罰球區內,則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,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
 的地點。
如果有以下情況,應判由對方球員口踢球入場:
‧未依照規則踢球入場。
‧未在球出線的地點踢球入場。
‧踢球球員在得球後4秒內,未能踢球入場。
‧任何其他違規。

第十七章 擲球門球

擲球門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。
擲球門球,球直接進入球門,不能算進球。
擲球門球是:
當整個球體越出球門線,無論是在地面或空中,依據規則第十一章並未進球,而球最後是觸及攻方球員,則判一擲球門球。

程序
‧由守方球隊的守門員在罰球區內任何一點擲球門球。
‧對方球員在罰球區外,直到球進入比賽中。
‧守門員不可第二次觸球,直到球已經觸及另一球員。
‧當球直接擲出罰球區,球即進入比賽中。

違規及罰則
如果球未直接擲出罰球區:
‧要重新擲球門球。
球已經進入比賽中,在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,如果守門員第二次觸球:
‧由對方踢間接自由球,踢球的地點是在違規發生地點。如果在罰球區內違規,則踢間接自由球
 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,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地點。
球已經進入比賽中,如果守門員接到同隊球員傳回的球:
‧由對方踢間接自由球,踢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,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地點。
如果守門員在得球後4秒內,未擲出球門球:
‧由對方踢間接自由球,踢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,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地點。

第十八章 角球

角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。
角球直接進入球門,可算進球。但是只有進入對方球門才算。
角球是:
當整個球體越出球門線,無論是在地面或空中,依據規則第十一章並未進球,而球最後是觸及守方球員,則判一角球。

程序
‧球正確地放在最接近的角球區弧線內。
‧對方球員距離球至少5公尺,直到球進入比賽中。
‧由攻方球員踢角球。
‧當踢球或觸球時,球即進入比賽中。
‧踢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,直到球已經觸及另一球員。

違規及罰則
如果有以下情況,應判由對方踢間接自由球:
‧在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,踢角球的球員第二次觸球。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違規發生的
 地點。
‧踢角球的球員在得球後4秒內,未踢出角球。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是在角球區弧線。
有任何其他違規:
‧ 要重踢角球。

在罰球點踢球
比賽的競賽規程規定,當比賽為和局時,須要決定何隊為勝隊,即採用在罰球點踢球的方法
分出勝負。

程序
‧裁判選擇一球門執行在罰球點踢球。
‧裁判召集兩隊隊長,猜中擲幣的一隊先踢第一球。
‧裁判記錄每一踢球球員的號碼及是否進球。
‧依照以下情況,原則上兩隊各踢5球。
‧兩隊球員輪流踢球。
‧兩隊隊長應於開始在罰球點踢球之前,將踢球球員名字及號碼告知裁判。所有踢球球員應在
 比賽前提出的12名球員名單中。
‧比賽結束時,一隊有資格在罰球點踢球的球員人數比對方多,該隊應減少球員人數與對方相
 等,並通知裁判減少球員的名字及號碼。
‧兩隊各踢完5球之前,如果一隊的進球數,已確定比另一隊即使踢完5球能夠踢進的球數為多,
 即不必繼續踢球。
‧兩隊各踢完5球,如果進球數相等,或者兩隊都未進球,依照相同順序繼續踢球,直到兩隊踢
 球數相同,而一隊的進球數比另一隊多一球。
‧追加的踢球,應由前5名踢球球員以外的球員踢球。這些球員各踢過一球之後,則由先前開始
 踢球的球員繼續踢球。
‧任何被判罰離場的球員不可參加在罰球點踢球。
‧任何有資格踢球的球員,都可以與守門員交換位置。
‧進行在罰球點踢球時,只有有資格踢球的球員和裁判及第二裁判,可以留在球場內。
‧除了踢球球員和兩名守門員,全部球員都必須留在踢球半場的另一半場內。第二裁判控管此
 一區域及球員。
‧與踢球球員同隊的守門員,必須留在球場內,不干擾進行在罰球點踢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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